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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
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
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大氣污染防治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水系連通及水美鄉村
海洋生態保護修復
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
......
九大類別項目資金申請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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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件依據:《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環資規〔2021〕655號)
發文機構:國家發改委
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污水垃圾處理、節能減碳、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突出環境污染治理等四個方向。
1、污水垃圾處理
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水資源化利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
污水處理、污水資源化利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等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的30%、45%、60%、60%,單個項目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
城鎮醫療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項目,按東、中、西和東北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20%、25%、25%控制。
2、節能減碳方向
重點支持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紡織、造紙、印染、機械等重點行業節能減碳改造。
節能減碳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
3、資源節約與高效利用
支持各地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節約項目建設等。
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其中,秸稈(農林剩余物)綜合利用項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控制。
4、突出環境污染治理
重點支持細顆粒物和臭氧污染協同治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及重大環保技術示范等。
突出環境污染治理項目,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控制。
申報條件:
1、儲備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2、符合申報范圍;
3、切實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用地審批、節能審查、環評批復等工作程序,計劃新開工項目條件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完備。
申報時間節點:以申報2023年專項資金計劃為例,于2022年12月將投資計劃草案上報國家發改委。
二
文件依據:《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發改地區規〔2017〕2136號)
發文機構:國家發改委
主要支持范圍: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河道(湖 庫)水環境綜合治理、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進水環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河道(湖 庫)水環境綜合治理、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進水環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高于項目合理造價的30%、45%和60%,對于屬于特殊流域的三峽庫區及上游、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執行西部地區補助比例。
1、城鎮污水處理方向
重點支持城鎮新建擴建污水處理工程、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工程、中水回用工程、污泥處理工程、污水收集管網工程等;
2、城鎮垃圾處理方向
重點支持城鎮新建擴建生活垃圾填埋處理工程、垃圾滲濾液處理工程、垃圾收運工程(主要支持垃圾收轉運站建設,轉運車輛不是主要支持內容);
3、河道(湖庫)水環境綜合治理方向
重點支持污染底泥清理工程(總氮平均濃度在1000mg/kg以上和總磷平均濃度在420mg/kg以上)、人工濕地工程、生態護岸工程、生態隔離帶、生態溝渠、生態步道等;
4、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治理方向
重點支持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建設、保護區環境問題整治與生態修復、保護區內風險源應急防護、湖庫型水源地富營養化與水華防治等。
申報條件:
1、儲備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
2、新開工項目:項目可研、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等審批(核準、備案) 程序完備合規;項目建設資金渠道已基本落實,資金到位率達到15%以上;未重復使用其他中央投資。
3、續建項目(已安排專項投資):已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基本執行完畢;項目尚未完工,且仍處于合理工期內;項目建設資金累計到位金額要比年度投資計劃累計下達投資額高10%以上;項目已安排補助投資尚未達到補助上限;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資。
申報時間節點:省級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改委報送年度專項投資計劃安排草案和項目審核意見,并附每個申請項目的投資計劃申請表、項目基礎信息表和項目建設進度計劃表。以申報2023年專項資金計劃為例,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工作的通知》,各省于2023年2月將符合條件項目上報國家發改委。
三
文件依據:《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36號)、關于印發《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2021年)》的通知(環辦科財〔2021〕22號)
發文機構:生態環境部
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采用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補助資金一般不超過總投資的60%。
申報條件:
1、解決突出水生態環境問題為導向;
2、符合申報范圍,申報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
3、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填寫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
4、除監管能力建設項目、重點江河湖庫水生態調查等非工程類外,項目總投資要求超過3000萬。
申報時間節點:全年可申報入儲備庫,但在每年的4月15日與9月15日集中對申報入庫項目進行專家審核。
四
文件依據:《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42號)、關于印發《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2021年)》的通知(環辦科財〔2021〕22號)
發文機構:生態環境部
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支出。
采取因素法方式進行分配。具體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風險防控工作任務量、修復治理任務量、管理改革創新和項目儲備情況,對應權重分別為50%、20%、20%、10%。
申報條件:
1、符合申報范圍,申報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
2、實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填寫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
3、地塊調查及風險評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項目,還需要提供:①預期成果:主要包括地塊調查及風險評估項目,需明確調查的面積或土方量;空間信息調查項目應明確需調查的地塊數量、空間信息采集等任務量;②其他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設用地地塊調查與風險評估項目、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項目應當提供責任人已經滅失、規劃用途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證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情況說明。
4、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項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項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項目、農用地安全利用項目,還需提供:①預期成果: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項目,需要明確廢渣或廢水治理量,或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減排量,以及對周邊敏感目標的生態環境保護效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項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項目,需要明確需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的土方量;農用地安全利用項目,需要明確安全利用面積。②其他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在產企業土壤污染預防項目,應當提供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現狀達標排放的證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復申請國家資金的說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項目、修復項目應當提供責任人已經滅失、規劃用途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證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情況說明。
5、同管控土壤污染風險的“無廢城市”建設項目,還應提供其他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在產企業協同管控土壤污染風險的“無廢城市”建設項目,應當提供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現狀達標排放的證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復申請國家資金的說明。廢棄渣場、堆場(含尾礦庫)、無主工業企業遺留場地固體廢物清理處置項目,應當提供責任人已經滅失的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無廢城市”建設相關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風險防治項目
申報時間節點:全年可申報入儲備庫,但在每年的4月15日與9月15日集中對申報入庫項目進行專家審核。
五
文件依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46號)、關于印發《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2021年)》的通知(環辦科財〔2021〕22號)
發文機構:生態環境部
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 大氣環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設(用于此項的經費不得超過資金總規模的5%);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污染協同控制;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采用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申報條件:
1、符合申報范圍,申報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
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或提交可證明其已明確列入地方政府大氣污染治理計劃或重點工作的相關材料,填寫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
申報時間節點:全年可申報入儲備庫,但在每年的4月15日與9月15日集中對申報入庫項目進行專家審核。
六
文件依據:《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43號)、關于印發《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2021年)》的通知(環辦科財〔2021〕22號)
發文機構:生態環境部
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農村生活污水、黑臭水體治理;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水源涵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兩種方式:①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的整治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②對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資金,以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各省)整治村莊任務數量和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量為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90%、10%。
申報條件:
1、以解決當地農村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為導向;
2、符合申報范圍,申報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
3、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填寫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
4、原則上總投資額低于2000萬或整治行政村少于10個的項目不予入庫;
5、運行維護證明材料(需要說明運維主體)。
申報時間節點:全年可申報入儲備庫,但在每年的4月15日與9月15日集中對申報入庫項目進行專家審核。
七
文件依據:《水利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2年水系連通及水美鄉村建設試點的通知》辦規計〔2021〕260號、《水利部財政部關于開展水系連通及農村水系綜合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水規計〔2019〕277號)要求
發文機構:水利部
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村地區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下中小河流和農村湖塘。主要措施包括:水系連通、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河湖管護等。
需要申報為試點縣。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采取先建后補、獎補結合的方式對試點縣予以適當支持,試點縣的具體投資規模由省級根據水利發展資金中央補助規模和地方財力統籌研究確定。
每批試點縣實施期限為兩年,第一年安排部分中央資金,第二年根據試點縣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年度建設任務,由省級水利、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評估,對年度評估合格的試點縣,中央財政安排剩余獎補資金;不合格的試點縣不再安排獎補資金。
申報條件:
1、申報為試點縣,縣級政府高度重視,治理積極性高,人民群眾治理意愿強烈,地方建設資金能落實;
2、沿河村莊人口較多、河道淤積堵塞嚴重、水生態環境問題突出,集中連片規劃治理,對改善農村水生態環境作用顯著;
3、前期工作基礎好,技術可行,不存在區域矛盾、征占拆遷等重大制約因素;
4、農村河湖管護機制完善;
5、部門協同推進,相關治理規劃銜接匹配,對已完成或擬同步推進污水集中處理、面源污染與排污口整治等工作的優先考慮;
6、能夠多渠道整合資金,吸引社會資金投入、金融資本的優先考慮。
申報時間節點:以申報廣西2023-2024年試點縣為例,水利廳于2022年9月開展試點縣遴選現場答辯評審會。
八
文件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0〕24號)
發文機構:自然資源部
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
1、生態保護。對海岸帶、紅樹林和海域海島等生態系統較為脆弱或生態系統質量優良的自然資源實施保護。
2、修復治理。對紅樹林、海岸線、海岸帶、海域、海島等進行修復治理,提升海島海域岸線的生態功能。
3、能力建設。支持海域、海島監視監管能力建設,海洋生態監測監管能力建設,開展海洋防災減災,海洋觀測調查等。
4、生態補償。支持鼓勵跨區域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補償。
保護修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各省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形勢、財力狀況等,選取確定分配因素。
支持“藍色海灣”整治行動、海岸帶保護修復工程資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紅樹林和海岸帶保護修復任務量、自然情況、保護修復工作成效和項目儲備情況,具體分配權重為50%、20%、20%、10%。
九
文件依據:《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100號)
發文機構:自然資源部
支持范圍與補助標準:
1、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
2、開展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
采用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方式。
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工程的獎補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工程總投資10億-20億元的項目獎補5億元;工程總投資20億-50億元的項目獎補10億元;工程總投資50億元以上的項目獎補20億元。
用于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整治的獎補資金采取項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項目法分配的,工程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項目獎補3億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獎補資金根據各省歷史遺留廢棄工礦土地損毀面積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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