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河南省農業農村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自然資源局:
現將《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要加快建立運維管護長效體制機制,明確責任部門、運維主體、資金渠道和監督管理辦法,確保現有設施管起來、運轉好。鼓勵對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委托第三方開展專業化運行維護。
二、要審慎建設集中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之前要深入調研、充分論證,除鄉鎮政府所在地村莊、中心村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干渠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外,原則不鼓勵新建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三、要堅持“先建機制后建設施”,運維管護和資金保障不到位的,不得新上污水處理設施。要堅持以城帶鄉,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運維服務向農村延伸,鼓勵推進城鄉融合、建運一體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四、各地要逐步加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資金投入力度,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探索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利用好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不斷強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資金保障。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河南省農業農村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11月15日
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提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水平,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管轄范圍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及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炊事、洗滌、洗浴等活動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并處理的設施,具體分為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污水收集系統分為戶用收集系統和公共收集系統,污水處理設施分為分散處理設施和集中處理設施。戶用收集系統指收集農戶房屋和院內生活污水的設施,包括戶用排水管、隔油池、化糞池、接戶管、接戶井及戶用抽糞設備等。公共收集系統指對農戶污水統一收集的設施,包括排水管、檢查井、提升泵站及吸污車等。分散處理設施指將單戶或多戶農村生活污水收集后進行處理的設施,分為戶用處理設施和多戶處理設施。集中處理設施指將村莊或一定范圍內的農戶污水收集后進行集中處理的設施。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確需改建、遷移、拆除的,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時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對于達到設計年限、長期閑置、遭受不可抗力損壞嚴重而無法正常使用,經評估后無改造價值的設施,由設施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有序退出。各地市有明確退出規定的,按照現行規定執行。退出完成后 15 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農村居民戶內污水進入公共收集系統前應設置接戶井,接戶井及以前為戶用收集系統,接戶井后為公共收集系統。公共收集系統和集中處理設施由運行維護單位進行運維管理。戶用收集系統和分散處理設施原則上由村民自行維護,也可根據農戶需要和經濟承受能力,由當地統籌安排,委托運行維護單位加強檢修或指導農戶進行維護。
第五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以“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屬地為主、職責明確、注重實效”為原則,以“管理有序、設施完好、水質達標、運行穩定”為目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指導工作,并制(修)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發展改革委配合有關部門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落實農村生活污水建設項目簡易審批政策。省財政廳負責督促指導縣(市、區)財政部門健全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保障機制,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維護。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廁所糞污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指導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和運維服務向村莊延伸覆蓋,提升以城帶鄉能力。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有關政策,合理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地。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狀況的監督管理工作。鼓勵結合本地實際,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明確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落實運行維護管理經費,建立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鄉鎮、村級組織、農戶、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鼓勵各縣(市、區)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建設和運行維護一體化實施主體或業主單位。
第九條 縣(市、區)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日常管理工作,制(修)訂本行政區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考核評估辦法。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具體工作。
第十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按照縣級人民政府或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要求,做好鎮級自管設施的運行維護,制定年度運行維護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督促村級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按要求進行日常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巡查、檢查、監督等工作,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納入村規民約,組織村(居)民做好戶用收集系統和分散處理設施運行管護,引導督促新建農房污水有效收集處理。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勸阻影響設施正常運行或危及設施安全的行為,并向上級部門報告。村(居)民應做好戶用收集系統和分散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確保不影響公共收集系統的正常運行,并參與監督公共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上報。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二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內容應包括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公共收集系統和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內容包括運行評估、日常巡檢、維修養護、水質水量監測、數據記錄、安全與應急管理等。戶用收集系統和分散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內容包括日常檢查、維修養護、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應根據當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分布、規模、工藝、運行維護要求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運行維護單位。對于規模較大、分布較集中、工藝運行維護要求較高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 單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統一運行維護。對于規模較小、分布較零散、工藝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可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自行運行維護。
第十四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和運行維護服務合同約定,保證設施正常運行。運行維護單位應建立完善的運營管理規章制度、安全與應急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根據要求配置相應的運行維護能力,做好安全防護、疫情、汛情等突發事件防范與應急處置,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運行維護管理情況。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定期對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出水水質執行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820-2019)要求。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設施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前將停運原因、相應應急處理措施等向委托方報告。處理設施出現故障而導致出水水質不穩定達標的,運行維護單位應向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報告,且在 48 小時內向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和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報備,并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整修。
第十五條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的,應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應包括雙方名稱、運行維護服務范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期限及服務內容,以及運行維護費用、違約責任等條款。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第三方專業機構準入、退出機制。
第十六條 對于采用自行運行維護管理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自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加強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對具體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管護人員開展培訓,提高管護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或者運行維護單位通過物聯網、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建立統一信息管理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一定規模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質、水量、用電量等反映設施運行情況的指標進行在線監控,與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平臺聯網,提高監管效率。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科學預測資金需求(含出水水質監督性監測費用),合理安排年度資金預算,逐步探索構建政府、村集體、村(居)民共同分擔付費機制,保障設施長期穩定運行。
第十九條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付費”原則,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繳費制度,綜合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農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確定繳費水平和標準。
第二十條 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加強設施運行維護資金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每年應至少抽查 1 次本轄區內各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狀況,抽查比例不低于20%。對于發現設施運行不正常等問題的,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通報批評或約談相關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和無改造價值設施處置情況檢查納入日常工作。市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要上報至市生態環境部門,并抄送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的,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對其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撥付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有條件的地區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考核。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自行運行維護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當地黨委和政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和干部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在村內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設施出水執行標準、巡查時間、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