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管理細則(試行)》與《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村環境整治項目管理細則(試行)》(下稱“兩個細則”),細化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相關項目管理的具體要求,以進一步提高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整治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據介紹,兩個細則從2022年初開始起草,結合江西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環境生態環境保護實際,經多次多地調研,在現有項目管理制度基礎上編制出臺。主要包括總則、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監督管理和附則等五個章節,農村環境整治項目則還增加了項目運行與維護章節。兩個細則的實施將為壓實項目管理的各方責任,提升項目實施質量,更好支撐保障打好凈土保衛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細化《江西省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加強我省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支撐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分配管理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的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實施
第三條 項目單位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申請納入儲備庫,組織項目實施和驗收。項目單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承擔。原則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作為工程類項目的項目單位。
項目單位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由立項批復單位批準。
第四條 涉及項目范圍、建設地點、主體工程、項目單位、技術路線或修復技術的變更,或調整幅度大于項目總投資10%的,屬于重大調整,應由項目單位提出變更方案,組織變更設計,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征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后,經項目立項批復單位同意,逐級報送設區的市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出調整申請,生態環境部確認調整后予以調整。
涉及局部變更,不涉及項目范圍、建設地點、主體工程、項目單位、技術路線或修復技術且調整幅度在項目總經費10%以內的,屬于一般調整,非工程類項目經項目單位、中標單位雙方簽證同意并按程序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查即可實施;工程類項目經項目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四方簽證同意后即按程序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查即可實施,所有變更佐證均應上傳項目管理系統。
調增預算的,由項目單位在現有預算規模內調劑解決。調減預算的,按照結余結轉資金有關規定處理。總投資未降低的情況下,建設內容與規模調整降低超過10%的,原則上不允許調整。
第五條 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單位應在項目施工現場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設立公告牌和警示標識,公開污染地塊有關信息、項目相關信息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項目驗收
第六條 項目單位全面完成項目任務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涉及分期分區實施的,項目驗收應包括分期驗收、分區驗收的內容。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前按要求組織完成新建非長期地下水監測井的封井回填,在項目驗收時組織核驗土壤采樣巖芯和監測平行樣。
涉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效果評估的,應當按評審權限通過相關部門評審,其新建的土壤柱狀樣采樣點和地下水監測井應保留至相關部門評審時。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組織專家,邀請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或單位,按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驗收要點》(見附件1)開展驗收。驗收專家組應當包括財務類專家和省級以上土壤和地下水專家庫專家。
第九條 項目單位和項目調查評估、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有可能影響驗收公正性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
第十條 項目驗收后,出具書面驗收意見。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重新驗收。
工程類項目出具合格驗收意見后,應在3個月內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批復。
第十一條 工程類項目通過項目驗收后,其治理修復工程以及有關地塊,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落實具體相應的長期監測、管控等維護和管理措施,項目單位負責辦理移交手續。
項目驗收后,地下水長期監測井應按要求移交項目所在地管理維護。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管理細則檔案目錄》(見附件2)做好項目資料立卷、歸檔工作,并按照項目管理層級提交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程類項目應在項目完成竣工財務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提交項目檔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設區的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績效目標、項目質量、設施運行、資金使用、工程成效、運行保障措施及其它有關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至少應當組織開展一次全覆蓋的現場檢查。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至少2年開展一次全覆蓋的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生態環境部開展資金項目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資金分配和監管總體情況,項目實施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
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加強資金管理、完善有關制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實行終身責任制。參加項目驗收的專家,應遵守有關保密和廉潔規定,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或驗收意見,誰驗收,誰負責。
依法將項目單位、第三方技術機構、專家納入環境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督魇⊥寥牢廴痉乐雾椖抗芾硪幊?試行)》的通知(贛環辦字〔2019〕10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村環境整治項目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細化《江西省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加強我省農村環境整治資金項目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支撐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分配管理的中央(未被涉農鄉村振興資金整合部分)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村環境整治項目的實施、驗收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實施
第三條 項目單位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申請納入儲備庫,組織項目實施和驗收。項目單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承擔。原則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作為農村環境整治的項目單位。
項目單位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由立項批復單位批準。
第四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地點、主體工藝、建設內容和規模、總投資額等調整幅度超過10%的,屬重大調整,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征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后,經項目立項批復單位同意,逐級報送設區市、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出調整申請,經生態環境部確認后予以調整。
涉及局部變更,不涉及項目范圍、建設地點、主體工程、項目單位、技術路線或修復技術且調整幅度在項目總經費10%以內的,屬一般調整,經項目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四方簽證同意后即按程序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查即可實施,所有變更佐證均應上傳項目管理系統。
調增預算的,由項目單位在現有預算規模內調劑解決。調減預算的,按照結余結轉資金有關規定處理??偼顿Y未降低的情況下,建設內容與規模調整降低超過10%的,不允許調整。
第五條 項目施工單位應在項目施工現場設立公告牌,公開項目相關信息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接受公眾監督。公告牌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項目單位、治理工藝、治理目標、施工平面圖、施工期限、項目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聯系電話等。
第三章 項目驗收
第六條 項目單位全面完成項目任務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涉及分期分區實施的,項目驗收應包括分期驗收、分區驗收的內容。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組織專家,邀請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或單位,按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村環境整治項目驗收要點》(附件1)開展驗收。驗收專家組應當包括財務類專家和省級以上農村環境整治專家庫專家。
第八條 項目單位和參與項目設計、勘察、施工、監理、運維及其他有可能影響驗收公正性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
第九條 項目驗收后,出具書面驗收意見。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整改,重新驗收。
出具合格驗收意見后,應在3個月內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批復。
第十條 項目驗收后,整治工程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落實具體維護和管理,項目單位負責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江西省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村環境整治項目檔案目錄》(見附2)做好項目資料立卷、歸檔工作,并在完成竣工財務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相關文件原件電子檔提交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村環境整治項目檔案管理,將有關材料上傳至全省農村環境決策支持及管理系統。
第四章 項目運行與維護
第十二條 農村環境整治項目中,涉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內容的,包括農村黑臭水體治理中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部分,需開展項目運行與維護,主要包括戶內設施、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
第十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及管理宜采用城鄉統籌的管理體系,原則上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為管理主體、村級組織為落實主體、農戶為受益主體、運維單位為服務主體。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地域特點,以整個縣域或片區劃分運維項目。
第十四條 運維單位應當在村內適當的位置公示運維范圍、參照標準、巡查時間和頻次、運維人員及其聯系方式、監督責任人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有條件的運維單位建立運維管理監控平臺,充分運用數字化系統加強簽到、巡查、日常養護及維修、水質自動監測、機電設備運行狀態的遠程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設區的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鄉村振興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整治項目績效目標、項目質量、設施運行、資金使用、工程成效、運行保障措施及其它有關農村環境整治活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覆蓋的現場檢查。設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至少2年完成一次全覆蓋的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生態環境部開展資金項目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資金分配和監管總體情況,項目實施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
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加強資金管理、完善有關制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實行終身負責制。參加項目驗收的專家,應遵守有關保密和廉潔規定,本著科學求實和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提出驗收意見,誰驗收,誰負責。
依法將項目單位、第三方技術機構、專家納入環境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